健康险条款不得违背“一般医学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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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7:35 深圳晚报 |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健康险条款不得违背“一般医学标准” 据新华社、新闻晨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保监会14日宣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指出,健康保险条款不得设置不合
去年以来,重大疾病险广受争议,主要就是因为其中很多条款不但对能够赔付的疾病亚型作出苛刻的限制,甚至对诊疗手段都有明确的要求,随即引发多场诉讼。保险公司的回应是,“保险医学”与“一般医学”在具体的定义和内涵上有着差别。而昨天公布的《办法》则让人感到监管层口径的一些变化。《办法》明确指出,健康保险条款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医生不准卖健康险 《办法》对保证续保、退保难、销售人员误导等问题均作了规定,健康险“不得在医疗机构销售”,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 《办法》同时指出,9月1日后,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时如果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保险产品将被视作违规。《办法》还强调,1年期以上的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