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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出走夫将女儿送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0:28 新晚报

  哈报网讯(贾晋璇 郑兴华 实习生 高抒 记者 陈云朋)因性格不合,经常打架,妻子离家出走,丈夫无法独立抚养女儿,一气之下将女儿送人。一年后,妻子回家,将丈夫和收养人告上法庭。14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丈夫李文峰与收养人之间的子女送养、收养关系无效,收养人立即将原被告所生之女交归妻子熊霏霏抚养。

  熊霏霏与李文峰家住五常市。2002年7月26日,20岁的熊霏霏与李文峰结合。由
于未到法定婚龄,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开始二人感情还好,第二年,两人的女儿李玲儿出世了。此后,因双方性格不和,两人经常发生口角、打架。一气之下,2004年农历七月二十三,为女儿过完一岁生日后,熊霏霏离家出走,到哈市打工。留下李文峰独自抚养女儿。

  熊霏霏走后,李文峰照顾女儿和年事已高的祖母。不到两个月,李文峰感到受不了了,再加上对熊霏霏离家出走的一肚子怨气,李文峰产生了将女儿送人的想法。在与祖母协商后,李文峰经亲属介绍,于2004年12月3日,将李玲儿送给了邻村的吴昭良、王慧琴夫妇抚养。按照吴氏夫妇与李文峰及其家庭成员的约定,将来李文峰与其女儿不得相认。

  2005年8月,熊霏霏打工回来得知此事后,坚决不同意。她多次与收养人交涉,欲领回女儿。吴氏夫妇始终不答应,也不让熊霏霏见女儿。为争回女儿的抚养权,2005年9月,熊霏霏将李文峰告上了法庭,吴昭良、王慧琴被列为第三人。

  让人没想到的是,在法院开庭前夕,吴氏夫妇突然带着李玲儿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只有代理人当庭应诉。

  在法庭上,熊霏霏提交的证据有:当地村委会及卫生院为其女儿出具的出生证明及五常市保健院核发的出生证。一份由吴昭良出具的字条,上面写明:“李文峰之女父母离婚,没人抚养,同意送给我抚养,与李文峰没有任何关系,从今以后和李文峰不许相认”,落款有吴昭良及中间人的签名,以及李文峰祖母证实签订收养协议及吴昭良夫妇领走李玲儿的证明。

  吴昭良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也递交了一份五常市妇幼保健院于2004年12月14日出具的出生证明和孩子落户籍的证明,孩子的名字是吴霜,出生日期是2003年5月23日,与熊霏霏提供的出生证明不同。

  五常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昭良、王慧琴办理吴霜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生现不在国内,且近期不能回国,目前无法对其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经合法程序取得进行核实。在该证据存疑、无法核实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宜认定。李文峰未经熊霏霏同意而将其二人所生女儿送与他人,侵犯了熊霏霏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李文峰与收养人签署的协议,虽是双方自愿,但因没有征得女孩生母同意,且未依法办理相关收养手续。所以,该收养关系无效。吴昭良、王慧琴在法院判决后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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