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拟出台养犬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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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0:29 新晚报 | |||||||||
哈报网讯(实习生 张燕 记者 刘铁瑛)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由法制办起草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从昨天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或建议,市民可于8月25日前登录市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rblaw.gov.cn/)参与讨论。据规定,今后饲养犬只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在重点管理区个人饲养小型宠物犬,每只每年度缴纳30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第一年度每只犬缴纳500元,以后每年度缴纳300元。一般管理区内养犬管理服务费应低于重点管理区,具体收取标准由所在区、县(市)政府确定,报市政府批准。
《条例》(草案)规定,哈尔滨市将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制度,一犬一证。未经登记、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门独户居住。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携带犬只到市县(市)兽医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凭《犬类免疫证》及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材料到市县(市)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犬类管理证》和犬牌。养犬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犬类管理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托幼园所、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浴池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噪声扰民、惊吓他人、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只应当定期接受注射预防狂犬病等疫苗。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犬类留检场所进行检疫,医疗和检疫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500元罚款,特种犬只除外。 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留检犬只,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未对犬只进行年度审验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犬只。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