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民工也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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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1:08 重庆晚报 | |||||||||||
我市出台经济适用房购买办法,14日起实施 我市首次对经济适用房销售对象的购买条件作了明确界定,今后将不再敞开销售。记者昨日获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已于14日出台、
2001年10月起实施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购买者必须是家庭,凡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对象包括四类人群 市建委住房建设处介绍,此次对销售对象的限制,主要包括人均年收入、住房面积两项指标。《办法》明确将对象扩大到了四类家庭和个人: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者要过三道关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具体按下列程序操作: ①申购人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向项目所在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②项目所在区县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作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购人;符合条件的,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区县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如投诉情况属实,将取消申购资格并告知申购人。 ③公示期间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申购人,凭《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按在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选购一套。 敞开销售将补缴价差 《办法》规定,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已购得住房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承担;尚未购得的,取消其申购资格。 开发商擅自向不符合申购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商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并依法处罚开发商。 另外,有关单位对申购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购房满5年方可转让 《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需换购,须以届时经济适用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后,方可再次申请。 另外,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其申请条件、销售对象审核、上市条件等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陈林李伟/文任洁/图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