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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每年需缴纳管理服务费哈尔滨市将出台《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1:14 哈尔滨日报

  哈报网讯(记者 左楠)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并从昨天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或建议。按照《条例》(草案),养狗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在重点管理区个人饲养小型宠物犬,每犬每年度缴纳300元;单位饲养护卫犬,第一年度每犬缴纳500元,以后每年度每犬缴纳300元。

  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草案)规定,哈尔滨市将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实行登记、审验制度,一犬一证。未经登记、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允许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和体态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门独户居住。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携带犬只到市县(市)兽医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免疫注射,凭《犬类免疫证》及公安派出所审核同意材料到市县(市)公安机关登记,领取《犬类管理证》和犬牌。养犬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条例》(草案)规定,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犬类管理证》,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时,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托幼园所、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浴池和其他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将被没收

  《条例》(草案)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60日内将幼犬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留检场所。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犬类留检场所进行检疫,医疗和检疫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以500元的罚款,特种犬只除外。

  《条例》(草案)规定,无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留检犬只,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的罚款;未对犬只进行年度审验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办理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没收犬只。携犬人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由城管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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