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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二手房个税可能按1%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1:33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王冰迪 赵丽萍 为您报道 从8月1日开始,二手房交易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昨日,记者在兰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该细则目前还在制定过程中,到底是要按照多少进行征收还没有确定。但专家估计,很可能在转让收入的1%左右。

  昨日,记者在兰州商学院采访了有关财税专家。财政金融学院一位教授告诉记者,全国实施细则出台最早的是上海市,他们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兰州市的情况,估计也会按照这个数字进行征收,不会达到最高线。

  无完税证明不予办理过户

  本报记者 王冰迪 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从8月1日起,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凡是未提供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征税过程中,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

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扣除:已购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
,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价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价值的10%。

  按照《通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价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价值和应纳税额的,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至3%的幅度内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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