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狗进公共场所可捕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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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1:49 重庆晚报 | |||||||||
从昨日开始,南京警方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在全市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犬患”集中整治行动,规定限养区内只能饲养观赏犬,随意进入公共场所的犬类可被捕杀。 据统计,今年3月1日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南京公安机关共立案查处了与狗有关的治安案件37起,其中狗叫扰民13起、狗咬伤人17起、其他因狗发生的纠纷
根据《南京市犬类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城区限制养犬地区的个人可以饲养观赏犬(如北京犬、狮子犬等),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如狼犬、藏獒、洛威拿等);在非限制养犬地区范围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外地人员不得携大型犬、烈性犬进入本市限制养犬地区。 此外,该《办法》还禁止随意遛犬,尤其是不得携犬进入市民广场、商场、饭店和公共汽车等公共区域。对因诊疗、防疫等携犬外出的,需束之绳、链,由成年人牵引。同时,应主动避让老人和未成年人。擅自携犬进入上述公共区域的,公安机关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可以予以捕杀,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警方强调,行动期间,各派出所将成立一支“犬患”整治小分队,重点在社区、公园、市民广场、交通干道等公共区域,捕捉流浪犬及遗弃犬。据现代快报 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