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230多万元 一审被判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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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2:13 西部商报 | |||||||||
本报记者 何学平 为您报道 8月15日下午3时,原甘肃省第九建筑公司经理金少云挪用巨额公款一案,在古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厅一审宣判。利用担任国有公司负责人之便,将国有公司立项、投资项目所应得的巨额经济利益挪入个人入股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金少云,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建商贸城获得巨款
经查明,1997年1月23日,甘肃省第九建筑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成立实业开发总公司,负责统一管理九公司第三产业工作,由时任甘肃省第九建筑公司副经理的金少云兼任实业公司经理。同年8月1日,九公司部分领导出资成立了中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联公司),金少云担任中联公司董事长。1998年9月13日,金少云正式担任九公司经理。 1997年6月,省建九公司实业公司在原武威市旧城改造过程中,向原武威地区计委申请立项在武威市大十字东北角修建“中联商贸城”,并取得了该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实业公司向有关部门支付了200万元的拆迁费。在开发此项目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原因,1999年6月2日,金少云代表实业公司与兰州某某公司达成联合开发协议,将原定的“中联商贸城”更名为“武威某某商贸城”。同日,金少云又代表中联公司与兰州某某公司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武威某某商贸城建成后,该商贸城2712.44平方米由实业公司办理产权,出售后所得款由中联公司收取。该项收入的34万余元被中联公司以退股分红名义开支,197万余元被中联公司使用和挪借他人。 慷国有资产之慨 被判11年 法院一审认为,中联公司是由独立的自然人发起出资成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金少云利用担任国有公司负责人之便利,将国有公司立项、投资项目所应得的巨额经济利益挪入个人入股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支配使用,其中将197万余元用于他人买房、购车等活动,检察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的罪名成立,并判处金少云有期徒刑十一年,赃款1889595.92元依法追缴(挪用总额2323995.92元减去追回的284400元及他人还款15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