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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内企先行“反垄断审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2:41 新京报

  一年并购关联行业企业累计超10个应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

  本报讯(记者廖爱玲)昨天,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公布,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委新近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特别要求在外资并购时进行“反垄断审查”。

  按照新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特别强调进行“反垄断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20%;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时,投资者都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告,审查此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市场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

  即使未达到前述条件,如果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有请求,商务部或工商总局也可能会要求外国投资者做出报告。

  另外,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等,并购方还应报送并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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