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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品”向“床垫”索赔上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05 潇湘晨报

  “唐人神”商标侵权案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约定15天内拿出调解方案

  “想打我的招牌,拿120万元来再说。”昨日,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株洲市唐人神床垫厂个体经营者李朋龙(曾用名李清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在株洲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向被告索赔120万元。因“唐人神”肉品系中国名牌产品,这起我省首例驰名商标侵权案引起了各方高度关注。

  唐人神集团索赔120万元

  原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表示,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唐人神”字样为注册商标,并于2004年11月12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认定“唐人神”商品为国家驰名商标。被告李朋龙于2004年11月12日恶意将原告的国家驰名商标“唐人神”字样注册在其个体经营字号名称中(株洲市唐人神床垫厂),并在其产品床垫、家具产品中恶意使用含“唐人神”字样的商标进行产品宣传、说明,刻意误导公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公司形象和利益。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一切以“唐人神”字样为产品宣传、广告张贴、产品说明以及“唐人神”字样为其产品商标等行为,原告还要求被告在当地媒体公开澄清并赔偿损失120万元。

  被告认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李朋龙的代理人在法庭上陈述意见时表示,1998年6月1日,被告就其家具、床垫商品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唐人神及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1999年9月14日通过初步审定公告,1999年12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至今取得唐人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已有近7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纠纷,应当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这位代理人还说,被告生产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不相同也不类似,因此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以“驰名商标”为由诉称被告使用“株洲市唐人神床垫厂”字号名称构成商标侵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双方15天内拿出调解方案

  审判长指出,此案的争论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在家具上使用“唐人神”3字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二是被告使用“株洲市唐人神床垫厂”作为个体经营字号是否属于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过举证、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后,法庭最后征求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方一位代理律师表示,在被告承认侵权的前提下,赔偿问题上可以协商,而被告方表示要庭后商量调解方案。最后,双方约定15天内各自拿出调解方案,再由法庭主持调解或宣判。

  本报记者 王兴夏 陈海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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