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省地税局:“惟一住房”标准暂按“省辖市”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1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如果在本地有一套住房,在外地也有一套房产,那么本地这套住房到底算不算“惟一住房”呢?8月1日二手房交易个税“新政”实施半个月以来,这已成为读者普遍反映的问题。昨天,省地税局相关人士对此给出了最新的权威说法——由于目前税务部门还无法掌握购房人的全部信息,因此暂时只能以“省辖市”作为界定“惟一住房”的标准,即只要在同一个省辖市内有惟一一套住房,就算是“惟一住房”。但省地税局人士同时表示,这并不意味着增加了“异地炒房”的空间。

  惟一房暂以“省辖市”为单位

  省地税相关人士昨天透露,关于“惟一住房”,按照一般理解,应该是指“在国家税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但因政策条款中没有特别说明,所以很多购房人都存在疑惑。国家税务总局这两天来南京调研时,地税部门也反映过这一问题,因限于税务部门当前的征收监管现状,最后的界定暂以“省辖市为单位”。这位人士举例说,比如某人在南京有一套房,在上海又有一套房,按照道理应该算其有两套房,但因税务部门缺少购房人的真实信息,与银行、房产等部门也未建立信息联网系统,如果严格按照“惟一住房”的要求来征收个税,税务部门的监管成本将很高。因此,从实际出发,才有了上述的标准。相信随着政策的不断修正,以及全国范围内的系统联网,这种暂时界定标准最终会消失。

  异地炒房并未构成实质性利好

  如果只按省辖市来划定“惟一住房”,是不是助长了“异地炒房”?省地税局人士对此予以了否认。该人士告诉记者,按省辖市来划分“惟一住房”,从表面上看好像可以“异地炒房”了,但实际上购房人如果要在二手房交易中享受退税的优惠,仍然要满足“居住5年”这一政策条件,这对于炒房者来说,涉及到还贷、房屋折旧等,无疑增加了炒房成本。况且,5年中房价是涨是跌还难说。除此之外,还要涉及营业税。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炒房获利空间有限。因此,“惟一住房”的现行暂时界定标准不会对异地炒房者构成实质性利好。

  同一户口卖买房退税有讲究

  地税部门专家还提到一个老百姓遇到的突出问题,即“同一户口成员卖房买房是否可退税”。专家指出,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比如,父母和子女名下各有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子,父母将房子卖出后,子女又在一年内买了一套60万元的大房子,让父母一起来住,并将父母与自己的户口都迁到新房。如果新房的房产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这种情况按规定就不能算是“一年内以小换大”,不能享受退税政策;如果房产证上有父母名字,那就要看父母占新房产权的比例有多大,如果是50%的比例,即价值与旧房相同,仍为30万元,那么也无法享受退税,只有父母所占新房产权的价值高于30万元的才能享受退税。

  完善征税体系须建立三项制度

  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审计学院教授蒋大鸣认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尚不完善,涉及税收的相关部门各管一摊,配套措施也未及时跟进,这既容易造成征收“盲点”,也使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离破碎”。而国外的经验是,凡是征税所牵涉到的部门都是联动的,房地产、银行等部门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供购房人的真实资料,纳税义务人的缴税申报材料也必须如实填写,否则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将其罚得倾家荡产。因此,国家对个人财产收入的控制必须要建立三项制度:银行存款实名制、财产申报制及法人支付申报制度,但是目前在我国后两项制度是欠缺的。房地产征税所牵涉到的税务、银行、土地、房产、财政、户籍等部门的电脑联网体系有待建立,而且这一联网体系还必须是跨地区的。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