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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强调  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  将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36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记者李良)福建省人民政府不久前下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今日本报二版刊登),要求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的重点环境问题,大力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努力构建可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水平,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意见”提出,“十一五”期间,福建生态省建设要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继续走在
全国前列,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到2010年,全省12条主要水系90%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城市空气质量、内河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95%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意见”要求转变增长模式,大力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将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标准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和企业,经济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保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部门停止信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建或者停产,补办审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专项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明确原则。201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节材,发展绿色建筑。

  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或者委托治理、处置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超标排放污水。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其中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且不得建设加重污染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0%。

  “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建立相应的环境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要建立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职责,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信息发布工作。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职责,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严肃查处。

  健全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通报完成情况;完善环保绩效考评机制,将环保实绩列为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编后为弥补生态环境较脆弱、环保基础能力较弱、环保机制不够健全等不足,“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将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把环保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大力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努力构建可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水平,认真落实环保责任制,确保环境质量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实在可喜,也令人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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