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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与各地签订削减目标责任书  明确“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36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国家环保总局近日陆续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签订“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对“十一五”期间各地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提出明确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郝益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内蒙古“十一五”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承诺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8%,控
制在140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68.7万吨;到2010年底,COD排放量总量目标控制在27.7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万吨,削减率6.7%。

  据了解,为落实削减目标,内蒙古自治区已起草了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政府的“十一五”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定于今年8月底召开全区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会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盟市签订责任书。

  吉林省副省长李斌代表吉林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十一五”二氧化硫和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依照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底,吉林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的基础上削减4.7%;COD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4.2万吨。

  据了解,吉林省“十一五”二氧化硫和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规定,到2010年底,全省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在36.4万吨以内,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2万吨。全省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36.5万吨,其中松花江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22.5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3.8万吨;辽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4.1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0.5万吨。

  海南省副省长于迅代表海南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海南省“十一五”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承诺海南在“十一五”期间将把COD排放总量目标控制在9.5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努力控制在2.2万吨。海南省明确表示,凡是水污染物不能达标的企业将一律实行停产治理。

  根据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底,海南省COD排放总量目标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保持不变。省政府对省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确保COD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海南全省到2010年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万吨。

  青海省副省长马建堂代表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的“十一五”二氧化硫和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明确提出,全省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2.4万吨(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排放量),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6.2万吨。到2010年底,青海省COD排放总量控制在7.2万吨(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不超过国家环保总局核定的排放量)。其中,黄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6.6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0.4万吨,削减率5.7%。

  甘肃省副省长杨志明近日代表省政府与国家环保总局签订了“十一五”水污染物和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根据责任书要求,到2010年底,甘肃省COD排放总量将控制在16.8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4万吨,削减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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