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伤害案若和解免刑责 本市率先建立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9:45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马芸)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疑犯现在也有可能被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处理。记者昨天从市检察院发布会了解到,本市检察机关为推进轻缓刑事政策,建立了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 从今以后,一些因邻里纠纷、同事矛盾、亲属争执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双方和解成功的话,检察机关对嫌犯将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决定。据了解,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实施。
市民沈某日前在小区内倒车时,反光镜碰到了邻居刘某的儿子,两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刘某闻讯赶来,朝沈某鼻子处打了两拳,致使对方鼻骨骨折并错位,构成轻伤。检察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系初犯,且多次表示要向沈某当面道歉。 经检察院协调,刘某在单位领导陪同下到沈某家中登门道歉,双方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写下悔过书并支付了赔偿金,沈某也表示放弃追究刘的刑事责任。据此,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作了撤案处理。 据介绍,该做法主要是针对一些轻伤害的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审查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使受害方和加害方直接商谈,在双方达成和解的基础后上,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适用该做法,它有特定的适用原则和条件,一般是因琐事纠葛、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嫌疑人必须是初犯、偶犯,且社会影响不大;此外,当事双方都自愿和解的,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若当事双方有一方不愿和解或和解不成的,仍将按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据悉,该做法目前已在本市长宁、杨浦和浦东等几个公诉部门试行,并已取得较好效果,至今所有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的轻微刑事案件,嫌疑人都被作了撤案或不起诉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