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高工伤保险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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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0:3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李茗通讯员杨川)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结合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实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对我省的工伤保险待遇也进行调整,调整实施时间自2006年7月1日开始。 ■对象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这次待遇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待遇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项目 待遇调整的项目包括伤残津贴(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原则 待遇调整原则是,调整幅度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相适应,以确保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际,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老工伤职工,这次调整待遇可适当高一些;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的工伤职工,这次调整待遇相对低一些。 ■标准 这次各统筹地区调整后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得低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1号)规定的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伤残津贴调整后不得低于我省二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由本单位按规定支付。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原单位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