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明德募款是否“违法”?台官方互相推诿怕惹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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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1:07 中国台湾网 | |||||||||
人民网8月16日电前民进党主席施明德发起百元“倒扁”行动,是否违反台湾“政治献金法”?在台“内政部”“监察院”“官方解读”角度不同,两部门互相推诿,谁也不愿冒着巨大的民意压力,“惹祸上身”;有趣的是,两机关基层公务员也各有解读。 据报道,台“内政部”昨天指出,应由台“监察院”认定;台“监察院”则表示,目前难以认定是否符合“政治献金法”,须等活动告一段落,才能认定。
另外,部分台“内政部”官员昨天到办公大楼地下室汇百元响应活动,回办公室还奔走相告,向同仁宣导捐款,高兴地说:“只要说要汇一百元,邮局人员就会主动提供施明德帐号,根本不必说太多”、“长官说违反‘政治献金法’,是越禁捐越多。” 台“监察院”官员则私下透露,“内政部”自己跳出来得太快,这两天一再致电“监察院”应对外说清楚,想推“监察院”出来当“打手”,“监察院”有这么笨吗? 对此事一直不正面响应的台“内政部长”李逸洋,昨天在表扬绩优宗教团体时,被媒体一再逼问,才表达看法。他说,此事不应政治化,“内政部”只是由“民政司”出面就“政治献金法”的内容提出解释,“与政策无关”,他不便出面解释,以免被误会“护主心切”、“打压倒扁募款”,因此还是回归专业,由“民政司”解释法令就好。 台湾“民政司长”黄丽馨说,依台湾“政治献金法”,只能由政党、政治性团体、拟参选人向台“监察院”申请专户许可,才能进行募款。百元“倒扁”确是政治性活动,但活动有无违反台“政治献金法”,应由权责机关“监察院”认定,并非由主管机关“内政部”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