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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住房转让个税补充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1:12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个人转让住房时,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暂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别墅暂按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昨天,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具体补充规定。

  从2006年8月1日起,我市对纳税人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能够提
供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填报《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请表》。刘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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