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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切双乳患者获赔3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1:4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综合消息8月14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钟某与被告广西民族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五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1992年9月,原告钟某到被告广西民族医院就诊,被告于9月21日作出病理检验报告书,诊断原告患双侧乳腺浸润性低分化腺癌。原告于同年9月24日入院治疗。被告于10月6日对原告施行了双乳切除术。11月28日,因被告无放疗设备,将原告转诊至广西医科大一附院放疗。原告于1993年1月9日出院。同年2月12日,原告再次入广西医科大一附院住院治
疗,6月5日出院。2001年1月17日,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对原告的病理切片进行会诊,诊断原告患乳腺增生伴管内乳头状瘤病。之后,原告向被告及广西医科大一附院索赔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2005年7月,中国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对原告的诊断存在病理诊断上的错误。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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