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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敛财3万多 疯狂为己掘坟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14:54 新民晚报

  贪污公款日进3万多元,挪用大笔公款为个人炒股等提供便利……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原处长、副总会计师顾慧娟在疯狂敛财的同时,也为自己掘下了坟墓: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一审判决顾慧娟受贿、挪用公款和贪污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挪用公款私自炒股

  顾慧娟现年59岁,大学文化程度。1992年11月任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副总会计师,2002年7月退休,在职期间大肆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

  以下是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1998年3月,甘肃省电力公司一下属电厂有关领导向时任甘肃省电力公司财务处处长的顾慧娟汇报,称厂内小金库有850万元资金。随后,顾慧娟指示电厂上缴资金,收款人一栏按顾慧娟的要求留出空白。

  顾慧娟收到上缴资金的转账支票后,并未将这笔资金转入公司财务账户,而是把钱打到自己的股票账户内进行股票交易,变为己有。

  顾慧娟另一笔大额贪污的事实发生在1997年下半年。当时,甘肃电力公司一下属单位要求顾慧娟归还被其上调的630万元资金。1997年7月8日,顾慧娟从电力公司财务处的互助金账户内以“返还折旧”的名义给这家单位拨款400万元,用于归还被她挪用的款项。1998年8月28日,互助金账户销户,这400万元遂被顾慧娟私自侵吞。

  根据办案部门的统计,顾慧娟仅这两笔贪污,就达到了“日进3万多元”的速度,敛财程度可谓“疯狂”。

  2004年4月15日,顾慧娟被依法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2005年7月13日,案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

  “明吞”“暗敛”两种贪法

  1996年到1997年,北京一家公司在兰州融资。其间,这家公司的驻兰机构西北联络处通过当时未更名为“甘肃省电力公司”的甘肃省电力工业局财务处处长顾慧娟,与财务处协议存款11笔共计8521万元。

  为感谢顾慧娟,受到帮助的西北联络处以存款奖励的名义分4次送给顾慧娟38.62万元。身为单位财务部门领导干部的顾慧娟,违反财经纪律,对上述奖励资金一一“笑纳”。

  1996年9月12日,顾慧娟以电力公司的名义从一家下属电厂上调资金300万元;1997年3月3日又以同样的方式上调资金330万元。这630万元资金均未入电力公司账户,而是让这家电厂直接汇往海南的一个“国库券再投资受益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显然,对于顾慧娟而言,明目张胆地侵吞与借机敛财,她一样都不少。

  案件审判两个焦点

  “存款奖励”算不算受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顾慧娟辩解:在与北京一家公司协议存款后的奖励不应当算作受贿。其辩护人提出,顾慧娟在办理存款业务中,事前、事中和事后未与对方商议以为对方谋取利益而换取个人利益,不具备受贿罪的主观条件;而且所得奖励是对方公司明文规定的,与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不符合。

  法院认为,虽然对方公司明文规定承揽存款可以奖励,但顾慧娟身为单位财务部门领导,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个人不能收取任何名目的“好处费”,因此,顾慧娟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为什么判处无期徒刑?法院认为,顾慧娟利用主管财务的便利,指令下属单位挪用公款进行个人炒股、经营,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但因所挪用公款已经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侵吞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但考虑到贪污公款已经追回,未造成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顾慧娟案令人深思

  顾慧娟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案件已经有了初步结果,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处。顾慧娟案给人们留下了许多值得思考的东西。

  顾慧娟贪污的最大一笔资金是1998年3月甘肃省电力公司一下属电厂的850万元资金。在资金的处理上顾慧娟指示电厂上缴资金,但收款人一栏按顾慧娟的要求留出空白;而同时,从电厂出来的资金未入公司账户,而是直接汇往一个外地的股票账户。如此明显的疏漏,就连非专业人员都能发现,为何下属电厂的财务人员会照办执行呢?

  而在顾慧娟借互助金账户销户侵吞巨额公款的过程中,多达400万元的公款轻易地从财务“体制内”到了“体制外”,从“国家所有”变成了“个人所有”,如此明目张胆侵吞公款的行为,为何没有人及时发现?

  顾慧娟身为单位财务部门主管、副总会计师,在财务的调配上出现如此大规模的贪污和挪用公款,无疑是这一权力无限膨胀的恶果。新华社记者宋常青(据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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