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分类救助”细节不周惹争议(记者来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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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1:3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一项旨在改善社会低保金发放模式、提高社会救济水平的“分类救助”措施,实施一个多月后在广州引起争议。 今年7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对社会低保人员实施“分类救助”新方案: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特困人员,按鼓励就业的政策,实施就业援助;对靠离退休金供养的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合理考虑退休人员的正常生活开支,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
按照“分类救济”实施细则,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了就业援助的城镇低保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其劳动收入扣除530元,作为就业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劳动收入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广州“分类救助”新方案一出台便成为关注焦点,有市民结合自身情况提出了异议。翁先生和妻子相依为命,家庭月收入800元左右,按人均350元最低保障线来算,并不符合低保申请条件,按照“分类救助”规定,先扣除530元再算平均数,他又在低保线以内。但因翁先生过去没有享受低保,且自身有工作不需要就业援助,按规定又不能享受“分类救济”。翁先生苦笑说,要想享受“分类救济”,他只能先辞去工作。 广州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全市目前有11万多低保人员和2万多低收入家庭,主管部门在长期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发现,对所有的低保人群使用同一个救助标准,既不公平也不科学,按不同类别给予救助,可把有限资源用到最需要照顾的人身上,这是“分类救助”的指导思想。 针对类似翁先生家的情况,广州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称,他们已注意到新“分类救助”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目前正在编写简明实施细则,以期进一步规范“分类救助”措施。 (本报广州8月16日电) 本报记者 李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