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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下月起可参加医疗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3:2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16日讯(记者 傅晓峰 通讯员麟宏海燕宏田)“小病靠,大病拖,重病看不起”一直是困扰农民工医疗的难题。现在,这一难题有望得到妥善解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明确我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

  《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按月向
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形成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意见》有关规定及标准支付。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规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农民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0元,不分医院等级,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一个医疗年度进入统筹范围内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其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7万元。

  参保人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不累计缴费年限;不设门诊规定病种;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原则上不予支付。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人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的,自欠费的次月起,

  统筹基金暂停支付其参保人医疗费用。待用人单位补足欠费和滞纳金后,自补足欠费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待遇。欠费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的标准负担。

  用人单位可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定点医院,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院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就医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不再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驻济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雇佣的农民工和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济南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均参照《意见》执行。

  又讯(记者 傅晓峰通讯员丁麟宏王宏田)从9月1日起,我市农民工也可参加工伤保险了。今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炭(包括非煤矿山)、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的企业,无力同时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可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可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规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时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工死亡的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为:配偶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或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标准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农民工及其亲属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在为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严格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将不予办理许可证。采取冒用或者伪造证明等手段而取得许可证的,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将予以吊销。

  本通知下发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农民工,以及在高危行业劳动的外地城镇户口劳动者,参照本通知执行。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可拨打12333进行电话咨询,也可登陆济南劳动保障信息网(www.sdjnls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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