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竟用雷锋形象做招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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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6:44 扬子晚报 | |||||||||
昨日,记者在吉林公主岭市解放广场一家饭店的橱窗上,看到写有“雷锋酒馆”四个字及雷锋头像的招牌。 该饭店一名负责人解释,饭店上边写上“雷锋酒馆”,并不是把饭店改成这个名。只是想告诉顾客,饭店会本着雷锋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来为顾客服务。“我们是想说明本饭店的酒水价格比较低,而且物美价廉,饭店的服务很好,并没有其他的意思。”
在饭店附近,记者采访了一些居民,大家看法不一。大部分人认为,在饭店上使用英雄的名称和头像很不妥。60多岁的张大爷说,雷锋是社会的道德楷模,如果商家利用雷锋的形象来宣传自己,这种行为与雷锋精神很不协调,有损雷锋的形象。 随后,记者来到公主岭市工商局询问此事。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广告法》中规定,广告中不允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字和名称,但是雷锋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说是一名公众人物或者是一个英雄形象,在《广告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予以制止。商家利用雷锋形象来做广告是否违规,目前尚难以界定。 (据新文化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