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小小人行道设施真不少 谁去谁该留众人共商议人行道该多宽?市民建议2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8:34 东方网-文汇报

  人行道犹如城市的“血管”。“血管”不畅,势必影响整个城市的“气血顺畅”。昨天举行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上,33位听证陈述人聚焦条例修订草案第34条、35条,围绕“人行道上究竟该设置哪些设施”、“各类设施谁去谁留”等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最低限1.5米难合意

  人行道到底多宽,才能确保往来行人顺利畅行?听证会上,众多市民对于条例修订草案中1.5米的“最低限度”提出了异议。

  “设置人行道最低通行宽度,还应当考虑到特殊人群的需要。”市民诸燮昌举例说,沪闵路上有一段人行道,可以通行的部分仅半米左右宽,正常人都很难走,更别提残疾人了。一些市民建议,为了方便行人特别是残障人士出行,应当确保在设置各类设施后,人行道的宽度至少不小于2米。

  市民赵才穆则建议:除了对临时占道设置作出及时拆除规定外,还应当补充“逾时未拆,则由审批部门强制拆除,并实行罚款处罚”。

  “公益”“公共”需区分

  公益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究竟该如何界定?

  由于条例修订草案将占用人行道的设施划分为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在第35条中明确“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因此,究竟属于“公益设施”还是“公共服务设施”,这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许多设施今后的去留,因此也成为听证会上的热点话题。

  市民甘敏浩认为,应对第35条中提出的“严格控制”进行细化,如对设置设施的总量、密度、间距等要有具体的量化,甚至对每个设施的占地面积、体积大小等也要作出具体规定,“否则,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来自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彭燕玲认为,如果仅仅以“公益”或“公共服务”的属性来划分这些设施,未免过于简单。她举例,按目前的修订草案,街头流动公厕属于公共服务设施,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街头流动公厕免费使用的问题,“如果一旦免费,那么流动公厕究竟属于公共服务设施还是公益设施?”因此,她建议针对不同设施制定不同的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除了要为设施“理清身份”外,还必须落实监管责任人。一些市民建议在设置各类设施时,实行“标牌制”,注明责任人或部门,确保责任落实到人,以避免出现“不出事大家管,出了事大家推”的状况。

  本报记者顾一琼邵珍

  ■相关链接

  《条例(修订草案)》第34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益设施规定)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电话亭、公交站点(牌和亭)、出租车扬招牌和道路停车场咪表等社会公益设施的,应当符合各设置单位的行业设置规划。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应当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共同确定设置位置。

  禁止占用宽度小于1.5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除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以外的其他设施。

  城市道路、桥梁新建、改建、扩建时,设置单位应当同步设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

  第35条(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许可规定)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的,应当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本行业管理部门设施设置的规划方案和管理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在宽度大于3米的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确保设置后城市道路人行道通行宽度不低于1.5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