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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50万资金、200m2经营面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9:07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陈琦钿通讯员锦明晓亮实习生慧怡)《广州市新增网吧审批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昨日出炉,并向社会公示至本月23日,广泛征集市民和经营者的意见。待修改后,《办法》将从发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3年。

  根本《办法(草案)》规定:网吧申请者除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第九条设立的条件(具体见“设立条件”)外,选择的经营场地必须是非住宅、
非居民区且有合法产权证明的场所;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投入资金50万元以上。

  取得有效申请资格的申请单位(市文化局核准立项资格),要依次向区县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申请办理《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三证齐全”后才可正式营业;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不得申请更改经营地址和经营面积。否则,其有效申请资格自动失效;取得《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立项审核意见书》但不能在有效期内筹建完毕,应当向文化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文化部门可根据申请原因酌情延期3个月。延期后无特殊理由不能完成筹建,或在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开工筹建的,取消原立项资格。

  ●设立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第九条设立的条件———

  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如何申请

  (一)单体网吧设立的申请

  单体网吧的设立向所在区、县级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并领取《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递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立项申请表》一式二份;

  3.区工商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和企业章程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和资格证书(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材料(因违规被吊证的经营者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从事网络服务经营);

  5.验资报告或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复印件两份(现场审验原件);

  7.经营场地建筑平面图(复印件2份);

  8.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复印件2份,现场审验原件)。

  (二)连锁网吧的申请

  连锁网吧门店的设立由取得合法身份的连锁网吧企业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需提交的文件材料与单体网吧申请相同。

  (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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