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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礼让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9:15 无锡日报

  吴江

  新《交通法》规定,行人在人行横道上有优先通行权,机动车需让行人先通过。如果机动车在有标志的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将可以按照违反禁令标志通行进行处罚,除了罚款100元,还要记2分。据报道,沈阳市最近在全市700多处主要街路设置了“礼让行人”的交通标志。

  现在,礼让汽车往往成为惯例,即便是有红绿灯,而且明显是供行人通行的绿灯,这种“礼让汽车”的交通意识依旧要紧绷在头脑中。笔者曾经有过这样一次经历,绿灯还有5秒钟,可惜马路太宽,刚走到横道线的中间,两边的汽车开始发动并飞速而过,前后都是身躯庞大并疾驰而过的汽车,距离又是如此之近,稍有闪失就有生命危险,那时也更深刻地体会到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弱小。从此,也更加牢固树立“礼让汽车”的交通意识。

  新《交通法》明确规定,机动车有“礼让行人”的责任。细想一下,确实很有道理。在交通路口,行人和非机动车当然是弱者,而“强者礼让弱者”本是文明社会的基本规则。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法规执行起来是难上加难:如果撞了人,早已按照交通事故论处,“不礼让”的处罚早已“退居二线”了;而如果没有撞到人,即便没有礼让,你又能奈我何?

  “礼让行人”是一种文明意识,是难以用法律追究和处罚来促成的,但是,文明意识却不应因此而成为不可能实现的任务。沈阳市的做法,正是对于交通文明意识的有力宣传和有效提倡。对于我们而言,如果在街道与路口,汽车能够为尊重行人的通过而停车礼让、行人向车主微笑致谢的话,这样的交通该多么具有人性化,而在这样的街道和路口,生命的价值才不至于在钢铁车流中消失弥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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