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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法占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9:50 河北日报

  省国土资源厅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要求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违法占地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报批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用地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本报讯(通讯员韩文广记者闫锐)为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引导农村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管理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要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全省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意见》强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合理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要及时予以保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和计划,必须依法报批,搞好补偿安置工作。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农用地转用审批时,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性质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进行充分论证,在预审时应说明不能避让的理由;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应提交补划到位及其质量数量的有关情况。坚决防止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盲目圈占和违法批占土地。

  《意见》要求,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向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用于建设高标准农田,并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在严格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方面,《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其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措施的审核,对补偿标准不合法、安置措施不落实的,不予报批用地。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用地单位不得进场施工。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做到同地同价,是否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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