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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近日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32 青年时报

  从今年9月1日开始,在杭州的行政官司中,市民会更多地看到,行政“一把手”站在被告席上———《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近日出台,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一把手”对簿公堂,如此一来,“告官不见官”现象会越来越少。

  追根究底———

  怕当被告怕出洋相怕败诉

  “一把手”不愿亮相被告席

  从1988年温州苍南的中国第一起“民告官”以后,全国各地的“民告官”案件慢慢多了起来。然而,经过相关部门调查,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面对行政官司,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亲自出庭的应诉是少之又少;不仅是一把手不出席,甚至机关人员也不出庭,全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致使法庭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缺席审判。据了解,某市曾有一个统计,在全年2000多件“民告官”的案件中,无一位行政首长出庭。

  “民告官”案件,法庭上却常常不见官,工作繁忙往往成了“一把手”不出庭的借口。但究其根本原因,不可否认的是,“官本位”意识在作怪,“一把手”怕当被告、怕出洋相、怕败诉。

  浙江省高院行政庭去年曾就此进行过一次抽样调查,调查表明,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流露出,当被告是一件难堪的、倒霉的事情,生平没有做过被告,坐到被告席上脸面无光。对于是否胜诉他们也非常敏感,认为如果自己出庭了还要败诉,非常没有面子,而且自己的形象代表整个机关的形象,败诉使得整个机关形象都会受到影响。

  然而,越是行政首长不出庭,许多部门越是不会从诉讼案件中吸取教训,以至于有个别机关会因为同一个问题被老百姓告好几次。杭州市法制办副主任张东涛认为,对行政首长而言,出庭应诉意味着从实践中获得一个学习法律、熟悉法律的好机会,更意味着一种责任和压力。他们大胆地在庭上接受质询,有理摆理、有错认错,直接听取民意,有助于强化政府以及各部门的亲民意识、勤政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平等交流。

  法治进程———

  建德余杭富阳已推出该制度

  “一把手”坦然面对“民告官”

  综观全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大有“燎原”之势。据不完全统计,至今全国已有三四十个市、区、县陆续建立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但从各地情况来看,县级政府推行得多,大中城市推行得少,杭州是继沈阳、深圳、青岛、成都等地之后推出该制度的大中城市之一。

  2005年1月,建德市率先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后余杭区、富阳市也相继推出,临安市、淳安县、拱墅区等都开始起草酝酿。建德市实施该制度一年半以来,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13起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行政机关“一把手”全部亲自出庭应诉,取得了很好的诉讼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剖析———

  局长当被告并未“失面子”

  2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

  今年2月,常州亚美柯宝马电机有限公司诉余杭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行政诉讼案,在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在庭审的两个多小时里,外经贸局局长作为该局的法定代表人,一直坐在被告席上。休庭后,局长从被告席上下来,神情坦然。

  局长当被告,他似乎并未觉得“失面子”:“有过这次坐被告席的经历,将促使我们今后做好工作。”据了解,去年以来,余杭区建设局、国土分局、城管执法局的三位“一把手”都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当过被告。

  余杭区人民法院院长傅樟绚认为,一味地靠“缺席”来保“面子”、护“威严”,对法律的广泛推行和国家的民主法制化进程都不利。政府的观念必须变,不要让群众的敬畏多于由衷的拥戴。实际上,如果能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坦然面对“民告官”,更能提高政府的社会声誉。

  今年3月29日,建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是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首长。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先后向法庭出具了相关诉讼证据,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质询,双方进行了多轮激烈的辩论。最后,经合议庭合议,当庭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的决定。

  在这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中层以上干部和从事土地登记工作的人员及全市行政机关200余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旁听。

  最近,建德市委常委、公安局长也出庭应诉了一起将市公安局列为被告的治安处罚案件。

  杭州招数———

  出庭应诉与工作考核挂钩

  该出庭的没出庭要追究责任

  适用范围———《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下列单位: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受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

  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应当出庭诉讼数量———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达到3起以后,可以由本单位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说明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而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考核———出庭应诉工作,还与行政首长工作考核挂钩,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杭州日报记者 张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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