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业收费取消政府定价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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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0:4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伟雄) 近日出台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取消了原来关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政府定价的规定,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 定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包干制。
该规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强制性收费设立了禁止性条款,即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增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实行强制收费,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此文件对现行法规政策未予明确、但对物业管理实践中急需明确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一是明确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二是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三是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费起始时间。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自业主入住之日起开始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