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提高 可享四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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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4:00 新华网 | |||||||||
为充分保证夏季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16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大幅提高全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其中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 根据规定,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具体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
据了解,此前山东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1989年制订的,其中高温作业人员、一般高温作业人员和科室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分别为24元、18元和12元。 山东省还规定,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山东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山东省要求,企业应合理安排夏季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王志)(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