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药品致服用者股骨头坏死”续:走私药品均属假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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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药监部门称其部分来自国内的制假窝点 本报讯记者陆志霖报道:就本报昨日头版头条报道的走私风湿药品致服用者股骨头坏死问题,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任何没有经过药监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都是假药。
该人士表示,走私药品一直是药监部门打击的重点之一。在沿海地区由于水路交通比较发达,走私药品的现象的确存在。但同时也不排除所谓的“走私”药品其实是从国内的药品制假窝点流入市场的,药监部门就曾在个别药品制假窝点中查获标识着“台湾生产”、“美国生产”的假药。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从国外进口的药品必须获得由国家药监局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而从香港、澳门、台湾进口的药品则要获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后方能通过规定的口岸进口上市。任何没有经过药监部门批准进口的药品,药监局都会按假药处理。 药监部门表示,由于“走私”药品多藏身在一些小药店或由不法分子直接上门推销,消费者购买后既无发票也无凭据,导致取证相当困难。 药监部门提醒消费者,真正的进口药品都会在外包装上清楚标识药品的进口文号、生产批号、成分、有效期和厂家地址等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仔细观察。 (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