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雷锋形象成饭店招牌是否违规难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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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16:18 石家庄日报 | |||||||||||
来源:新华网
饭店使用雷锋形象做招牌 (图片来源:新文化报)
新华网长春8月17日电(张明超)吉林省公主岭市一家饭店日前起名“雷锋酒馆”,并打出了使用雷锋头像的招牌,引发市民争论。 这家饭店位于公主岭市解放广场附近,在其橱窗上,挂着写有“雷锋酒馆”四个字及雷锋头像的招牌。该饭店一名负责人解释说,他们起这个名字,只是想告诉顾客,饭店会本着雷锋无私奉献的精神来为顾客服务。他说:“我们是想说明本饭店的酒水价格比较低,而且物美价廉,服务也很好,并没有其他的意思。” 此举遭到饭店附近一些居民的批评。60多岁的张大爷说,雷锋是社会的道德楷模,如果商家利用雷锋的形象来宣传自己,这种行为与雷锋精神很不协调,有损雷锋的形象。市民李先生也表示,商家借助雷锋形象来发布广告,获取商业利益,这与雷锋为人民服务的形象是不一致的。 公主岭市工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允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字和名称,但雷锋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说是一名公众人物或者是一个英雄形象,《广告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予以禁止使用。商家利用雷锋形象来做广告是否违规,目前尚难以界定。(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