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黑社会团伙27人被起诉首犯获刑2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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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20:49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8月17日电(记者范春生)涉案27人、被指控12项罪名44起犯罪事实的锦州黑社会性质团伙犯罪案,17日在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罪名,一审判处首犯董宝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涉案的锦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原副支队长李火因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原副支队长兼副政委杜文利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行贿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5年以来,董宝军先后将夏清田、刘佩军等“两劳”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网罗手下,逐渐形成了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经济实力雄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这个组织当中,董宝军明显处于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地位;夏清田、刘佩军等人为骨干成员。 铁岭中院一审除判处董宝军有期徒刑20年、李火有期徒刑3年、杜文利有期徒刑6年外,夏清田、刘佩军等另外2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依法判处14年以下1年以上有期徒刑。(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