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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客户购房款计175万元"中特"公司老总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02:3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合肥“中特房产”案(本报6月15日曾详细报道)经过两个月的审理,昨天在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总经理刘祥林构成虚假出资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9万元。

  审理查明,2004年4月初,被告人刘祥林在无真实出资的情况下,以5000元的“中介”费用,让“黄牛”代为办理了合肥中特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200
4年7月,为了扩展中特公司的影响力,刘祥林再次在无真实出资的情况下,通过同样的途径虚报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

  中特公司成立后,由刘祥林独自经营,主要从事二手房买卖中介业务。由于中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没有实际出资,从公司成立就缺乏资金,经营入不敷出,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在明知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刘祥林仍代收购房款,任意截留、处分客户资金,用于填补亏空,为自己购买房产。2005年7月,中特公司被迫关门歇业。2005年7月14日,刘祥林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审计,自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中特公司经营总收入239298.41元,费用支出1333973.81元,累计亏损1094675.40元,给19位客户造成175万余元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刘祥林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在没有股东出资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为办理公司登记,以先认缴出资50万元、100万元再将注册资金抽回等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中特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刘祥林以中特公司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所得也归中特公司所有,应属单位犯罪。中特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二手房代理买卖过程中,利用与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客户购房款计1755900元,数额巨大。刘祥林作为中特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同案受审的另一名被告人构成虚假出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5万元。

  (庐剑 姚维家 王守明 郑贞 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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