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税局称对择校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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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09:10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谢苗枫) 近日,广州市地税局出台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规定(以下简称补充意见),从9月份起,广州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 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推动“赞助费”合法化?获悉补充意见后,不少广州市民马上就
家长们普遍认为,既然是“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就应该杜绝。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性”。“税法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应该交税,而与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无关。” 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朱铮哲律师也解释,虽然我国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该条例第一条界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时所称的“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说补充意见是给‘赞助费’等披合法外衣”,他说,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税法并不具备审查功能,而“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