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转让“职工股”惹官司国企转制后出现的类似纠纷时有发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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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0:45 江南晚报 | |||||||||
本报讯近日,无锡原化工集团因将一名职工的股份强制转让被告上法庭。记者从承办案件的北塘区法院获悉,近两年国企转制后,持股职工与企业的纠纷时有发生。法律界人士认为,企业转制后,企业、股权代表与职工的关系不够清晰。 原化工集团在转制过程中拟将产权转让给企业职工,陈某是其中之一。后来陈某等部分职工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信托公司代为统一行使股东权。去年秋天,陈某
记者随后了解到,近年来,类似陈某与企业的纠纷时有发生,主要围绕在分红、查帐、退股、转股等众多职工关心的方面。有关法官认为,纠纷的出现,与企业、持股代表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没理清有关。国有企业转制时,股份转给企业内部职工的现象很普遍,实际分得股份的职工也很多。为了不突破股东名额限制并且便于管理,转制后常采用持股代表的方式,将众职工的股份集中起来管理。据悉,持股代表主要分信托公司和职工持股会两种,作为企业和职工的“中间人”,它们各自面临问题。信托公司是尝试中的新方式,按有关法规,信托期间职工股权由信托公司全权代理,所有股权不得转让,关系应该是明晰的。可企业和职工对信托模式往往认识模糊,过程中常出现不规范的行为,搅乱三者关系,由此引发出纠纷。而职工持股会则有些“胎里毛病”,它不具备独立的法人或社团资格,属于何种性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界定。对此,企业和职工又缺少解决矛盾的具体约定。所以当发生问题时,职工持股会常无法承担责任,而职工与企业分歧又很大,导致了不少纠纷。(容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