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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企业可获一次性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1:02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王瑾) 昨日,《长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此前,长春市1999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已多处不适用,与旧规比较,《暂行办法》的几大变化意义非同寻常。

  变化一:削平准入门槛

  

  所谓辅助器具,是指对工伤职工的日常生活及劳动具有辅助功能的人造肢体及用具,包括: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眼镜、拐杖、助听器、轮椅等。

  据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长春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仅为一家,而新《暂行办法》则取消了“准入门槛”,制定了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六个条件,只要符合要求,就可以申请,由劳动保障部门每两年选定一次,与之签订一般为一年的服务协议。

  变化二:可获一次性补偿

  配置辅助器具都是易耗品,不可能用一辈子,可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劳动关系,权益如何保障,过去没有明确规定。

  新规明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具体赔偿次数:工伤职工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下的,按8次配置计算;年龄在31周岁~40周岁的按6次配置计算;年龄在41周岁~50周岁的按4次配置计算;年龄在51周岁以上的按2次配置计算。

  变化三:最高限额涨到1.3万元

  

  新《暂行办法》对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限额大幅提高,由1999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提高到1.3万元。其中价格最高的是髋离断大腿假肢(具),价格1.3万元,其次是大腿假肢(具),价格7370元。

  温馨提醒一:配置费用限额要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限额以内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与配置服务协议机构直接结算;超过限额的费用由配置服务协议机构承担。

  温馨提醒二: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相关

  事故越少缴费就越少

  本报讯(记者 王瑾) 从9月1日起,长春市工伤保险将实施“浮动费率”这一新规定。简单地说,即企业工伤事故越少,来年应缴纳的保险费就会越少。

  业内人士认为,这将让工伤保险发生“方向”性的改变,由过去出事故后“重赔偿”,向防患于未然的“重预防”转型,政策更加人性化。不仅如此,它还能帮助企业和职工双受益。

  长春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约有40万人,此次只涉及二类和三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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