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福建实施多项对台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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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8日15:2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福州8月18日消息(记者章恒 彭建军) 昨天,福建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福建省正式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和《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 《规划》和《意见》指出,今后五年,福建省将在信息、机械、石化、纺织、冶金、食品、建材、物流、金融及高新技术等十个重点领域和行业全面加强闽台产业对接。利用
在所得税减免政策方面,台商投资主要有以下四大优惠: 一是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2年免缴、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台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四是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台商投资企业,设在福州马尾、福清融侨、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福建省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