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集资合作建房停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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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1:38 新晚报 | |||||||||
北京消息 据建设部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昨天联合发布《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通知称,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
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此外,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