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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全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3:21 海峡都市报

  N《新京报》供稿

  本报讯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三部委昨日联合下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通知要求,从即日起,我国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对违反规定批准或实施集资合作建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明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一律停止审批;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职工资质审核中,对不符合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取消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按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党政机关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领导将被追究责任。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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