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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临潼等七区县 超速10公里内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5:2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刘立春实习生李鑫岐)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郊县业务处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郊县大队对机动车违法超速超过规定标准10公里/小时以上者进行处罚。

  据了解,近期,西安市交管部门接到许多司机反映,他们有时超速四五公里,结果和超速10公里或20公里的人受到同样的处罚,虽然交警也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的,但他们还是感觉有些冤枉。目前,西安市执行的超速处罚标准是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
第8款的规定:“超速行驶未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100元罚款。”

  针对这些情况,日前,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郊县业务处要求临潼、阎良、长安、户县、周至、蓝田、高陵的交警部门对违法超速10公里内的,只纠违,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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