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旗》剧组破坏国宝被罚两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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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7:43 东方早报 | |||||||||
备受关注的《大旗英雄传》剧组毁损浙江丽水国家级文保点摩崖石刻一事,官方法定调查程序已经结束。在浙江省文物局及文物监察总队的督办下,此案处理结果昨日“出炉”:剧组和景区对被列入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丽水缙云仙都风景区摩崖石刻破坏和保护不力事实清楚,分别被处以2万元和5000元的处罚,景区相关责任人因“失职”也将受到行政处分。
“无知的行为” 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的缙云县文广新局人士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剧组和景区对破坏摩崖石刻的情况阐述是基本一致的。据了解,去年5月,《大旗英雄传》剧组取景有“天然摄影棚”之称的仙都风景区拍摄,为了镜头需要,剧组扩大了此前与景区签订的拍摄范围,选择在景区芙蓉峡“铁城”摩崖石刻处拍摄。 剧组在提供给调查组的情况说明书上说,拍摄过程中,由于红色字体“铁城”总是“穿帮”,他们想尽办法都无法解决,所以最终选择用水溶性涂料进行喷涂覆盖。缙云文广新局人士表示,景区管理人员发现后与他们进行了交涉,要求进行清洗,但剧组再三要求拍摄后再清洗,并承诺恢复原状。此后,剧组付给景区2000元押金。 剧组承认“或多或少”的对文物产生了损坏。“这是一种无知的行为”,但剧组同时在说明书上注明,喷涂行为并非蓄意,“因为当时并不知情‘铁城’是文物。” 剧组受罚2万元 此事曝光后,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浙江省文物监察总队经过现场摸底后,缙云县以政府牵头,县文广新局为主对此进行立案调查。昨天,该县文广新局人士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透露了调查后的处理结果:根据《文物保护法》第46条第2款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58条,分别对剧组和景区处以2万元和5000元的罚款。文广新局人士解释称,根据上述条款,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不可移动文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查组认为,景区相关人员未能及时制止剧组的破坏行为,也未将当时情况及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且擅自进行清洗,可见法律意识欠缺,属于“严重失职”。因此,根据上述条款对景区也作出了处罚决定,而且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分。一位文保人士认为,对于此类事件应该予以重罚,这样才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警示以后的剧组时刻保持环保和文保意识。“2万元似乎有点隔靴搔痒。” 6万元建保护基金 “如果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来说,我也希望如此。”原全国人大常委、国家文物学会顾问毛昭晰教授说,但既然他们是根据相关条款作出的处罚,那只能依法办事。“对于此事,其实最终处罚的数额多或少不是最重要的。”毛昭晰说,我们更希望有了《无极》破坏环境和此事后,能惊醒剧组今后不要再犯类似错误。“同时,希望通过大家群力共同谴责和抵制类似事件。” 据了解,《大旗英雄传》剧组在此事上“认错态度不错”,在被处罚2万元后,主动拿出6万元交于当地文保部门保管,以作为摩崖石刻保护基金。同时,当地旅游部门表示将加强与文保部门的沟通,并有意聘请“文物监督员”。 早报记者 徐文钊 刘海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