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不作为 应承担相应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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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7:53 西部商报 | |||||||||
司机助跑? 打人者安全大逃离 追踪 昨日,本报独家报道了106路公交车上乘客发生纠纷后,没有将车开往警方所指定位置停车配合处理,最终导致打人的乘客逃离现场一事。昨日,兰州市交通治安分局康副局长
记者从公交106路车队获悉,事情发生后,车队的领导高度重视,批评教育了当事的司机及票员,并要求甘A·25477号公交车停止上路。车队的领导表示,他们一直在积极督促司机向巨女士道歉,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昨晚,记者还与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取得了联系,黄律师认为,乘客在公交车上购票后,就已经实现了某种约定,司机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乘客的安全。在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后,司机有义务将车开往警方指定的地点,等待警方进行处理。虽然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对公交司机的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可以认为司机在这件事情上,是消极的不作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