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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与12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08:00 沈阳网-沈阳今报

  ■背景事件

  据《华商报》昨天报道:8月16日晚,陕西省洋县县城街头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距案发现场几十米的洋县公安局洋州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并没有立即送伤者到医院,而是打电话叫“120”急救车。近半个小时后,受伤男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如果最早赶到的警方能把警车当成是可以救人一命的救护车,一个人的生命可以不因时间的耽搁而最终消逝。

  显然,讨论即使警方施救,也没有能救活那名“伤者”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我们不能用太多的假设去预判一种行为的价值,但有一点是极为明确的:那就是警方除了有除暴安良的天然使命之外,同时还负有救人一命的职责。

  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譬如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比《人民警察法》的这两条规定,显然赶到案发现场的洋县警方相关人员只打120救援电话,而没有采取将伤员送到医院的紧急措施是非常不妥当的。

  根据报道,在案发现场,当时大家都看见黄某还活着,可是民警赶到后就开始询问情况,中间还用警车拉着一位目击者去抓疑犯。

  人的生命永远高于一切,这是一个最基本的价值观念。

  洋县警方已经表态,要严肃处理相关人员。笔者倒是更希望,如果能因此树立起敬畏生命的意识,真正将百姓的生命放在第一位,那么才可谓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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