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租金标准太高 给房屋租金定个标准 咋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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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0:14 东方今报 | |||||||||
今报郑州讯 不太习惯缴纳房屋租赁税的郑州房东们,最近意见特别多。 7月28日,金水区宣告以后辖区内的房东们出租房屋要纳税,规定私房出租用于商用按照17.5%的税率征税,用于住房则按照5%的税率征税,如果房东不主动申报或提供给税务部门的租金偏低,税务部门有权重新核定出一个“房屋租赁租金标准”来征税。近日,不断有市民给记者打电话说“房屋租赁租金标准”太高了。
郑州市民李先生向记者抱怨,他的一个朋友出租纬一路上圣鼎商务的一套办公室,市场价应该是每平方米18~20元,而税务部门核定出来的价格是每平方米25~30元。另外一个朋友在经八路买了套105平方米的房子,现在想租出去,向税务部门打听后得知房子核定的租金标准应为每平方米25~30元,也就是说税务部门认为他朋友的房子每月租金不低于2500元。“我朋友按照2500元/月的价格打了出租广告,至今无人问津。”李先生说。 那么,税务部门给房东们核定出的房租价格到底是依据什么呢?据了解,郑州市地税局此前曾专门制定了一个《郑州市房地产租赁租金标准》,但由于该标准时间太长,一般各区局都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核定。 记者在金水区地税局了解到,该局是参照同地段、同结构、同用途的房屋的租金核定价格的,比如同楼层用作商用的4套房子面积大小差不多,其中3套租金都在2500元/月左右,但另一套的租金只有1000元/月,税务部门有权把这套房子的实际租金核定为2500/月。 记者把税务部门的意见转告给之前打电话的市民,他们纷纷表示,希望税务部门尽快出台一个新的《郑州市房地产租赁租金标准》。市民王女士说:“有个官方的标准毕竟好,我们照着标准缴税心里有底。”市民李先生说:“税务部门不能制定一个标准就完事,应该定期通过房管局或房产中介了解租金的变化,一个老标准用几年的现象不能再出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