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受贿33万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2:0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昨天,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阜阳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建民有期徒刑10年。 王建民,先后担任县级阜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从1993年至2005年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学生分配到所在的法院、本院干警职务升迁、单位办公楼建设、定点饭店的确定、单位车辆保
鉴于王建民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前退出大部分赃款,案发后积极退赃,遂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唐金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