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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受贿33万 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9日12:0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昨天,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阜阳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建民有期徒刑10年。

  王建民,先后担任县级阜阳市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阜阳市颍东区法院副院长、院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务,从1993年至2005年6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学生分配到所在的法院、本院干警职务升迁、单位办公楼建设、定点饭店的确定、单位车辆保
险以及案件诉讼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要、收受他人的贿赂人民币33.22万元。

  鉴于王建民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案发前退出大部分赃款,案发后积极退赃,遂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唐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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