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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司机告交警”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0:2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近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对省水科院司机郭建平不服交警超速处罚的行政诉讼案(本报7月27日报道过)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蚌埠市交警支队二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建平因超速罚款500元,驾驶证扣6分的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3月27日,原告郭建平驾驶单位车牌号为“皖C—16808”小汽车,于9时15分由北向南途经蚌西路,被公路车辆智能监测系统记录时速为119公里。5月3
1日被该市交警二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郭建平当日在蚌西路行驶时存在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罚款500元。郭建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处罚行为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交警二大队根据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记录的“全景图像”和“特征图像”,认定原告郭建平机动车超速的违法行为是正确的。蚌埠市公安机关使用的“公路车辆智能监测系统”是符合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并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合格。该系统具有:在车辆通过时,能测出通过车辆的速度,并具备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功能。被告提交的记录原告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的“全景图像”和“特征图像”均完整地记录了当日的信息。原告认为静态的图像不能证明动态速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认为该数据可以人为组合和处理,也可以因人为操作不当出现误差,但因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观点,法院不予采信。据此,被告交警二大队认定原告郭建平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如上判决。

  审判后,原告郭建平表示不服要上诉。

  (黄庆茹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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