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亦应共同承担子女教育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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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0:45 哈尔滨日报 | |||||||||
●问:我与妻子张某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5年9月,张某因筹集孩子的择校费,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女士借款2万元。到还款期限,张某没有还钱。王女士转而要求我还款。我和张某已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约定,我认为该款系张某所借,理应由张某偿还。请问王女士能要求我偿还这笔借款吗? ●答: 王女士有权要求你偿还这笔借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19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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