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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亦应共同承担子女教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0:45 哈尔滨日报

  ●问:我与妻子张某结婚时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2005年9月,张某因筹集孩子的择校费,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女士借款2万元。到还款期限,张某没有还钱。王女士转而要求我还款。我和张某已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了约定,我认为该款系张某所借,理应由张某偿还。请问王女士能要求我偿还这笔借款吗?

  ●答: 王女士有权要求你偿还这笔借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199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精神,如果夫妻一方所欠的债务是为了对方的目的或双方共同的目的,夫妻都有偿还的义务。据此,你与张某系约定财产制夫妻,张某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其借款的目的是为了送子女上学,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的目的。你和张某依法都有偿还因子女教育所借款项的义务。现王女士无法从张某处要回欠款,其完全有理由要求有共同偿还义务的你偿还该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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