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擅卖学校买卖无效还要赔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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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3:54 重庆晨报 | |||||||||
忠县石梯村一小学建校初始由国家投资修建。1991年8月,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将该校土地登记为国有土地。去年12月25日,村委会以2.5万元将校舍房屋6间及厕所、操场出售给余某。 学校管理部门得知后,多次向村委会及余某要求返还校舍无果,遂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村委会与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判令余返还校舍。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擅自将该校舍出售给他人,不具有法律效力。余某轻率与之进行交易,也有一定过错。 忠县法院判决,余某将村校房屋6间及操场、厕所返还给该小学,村委员向余某退还购房款2.5万元及利息。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村委会不能提供产权证明,该合同自始就无效。余某虽称是善意有偿取得,但该合同本身就无效,他必须返还校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