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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停4企业 政府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6:08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榆林讯(记者任建飞王卫平)去年11月,榆林市榆阳区有关部门强制4家合法经营的煤炭企业停业,4企业主认为“政府该行为无法律依据”,将榆阳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告上法庭。

  原告企业

  政府文件带来灭顶之灾

  ;榆林市驰骋能源运销公司总经理马振靖说,去年4月,他投资180余万元在榆阳区鱼河镇郑家沟村附近的210国道东荒沙地里,成立了一家合法的煤炭经营企业。2005年10月28日,榆林市政府出台有关文件:“不得在市境内国道和省道公路两侧设置储煤场”、“已设立的证照合法、手续齐全的储煤场,必须撤出距公路两侧2公里以外,新址也要办理有关的土地和林业、环保审批手续”、“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四个重点产煤县区不安排储煤场和销售点”、“限期拆除设备,转移存煤,逾期者没收全部存煤及设备,并处以经济罚款”。

  马振靖说,就是这些文件给他合法经营的企业带来了“灭顶之灾”。2005年11月,由煤炭、工商、公安等8部门组成的清理整顿小组,将其企业强制停业,同时停业的还有另外3家企业,其中一家公司依法成立才20多天。

  代市长批示

  政府如有胡作为必须纠正

  由于4家企业均属于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4企业主认为他们经营过程中未出现违法行为,企业被强行关闭属于“政府违法”,“企业在政府文件出台以前已审批合法,即使现在要求撤出距公路两侧2公里外,至少应该给予补偿,但不能强制停业,政府的做法实际上已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于是他们先后前往榆阳区政府、榆林市政府的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政府纠正其行为。

  8月13日,4企业主给榆林市代市长李金柱写了名为《政府超越职权执法企业面临灭顶之灾》的一封信,陈述其企业被强制停业,存煤被强行低价出售,企业员工解散,200余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无法收回,损失600余万元后企业仍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李金柱看完来信后当即做出重要批示:要依法办理,政府如有渎职、违法、不作为、胡作为情况,必须予以纠正。

  榆林中院通知

  被告提出延期申请

  早在今年初,四家企业分别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榆阳区政府和榆阳工商分局告上法庭。但是,榆林中院认为“原告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文件,由于该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遂于3月份下达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认为榆林市中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要求榆林中院立案受理。

  2006年7月25日,四家原告收到榆林中院的开庭通知,定于8月15、16、17、18日分别开庭审理四家的行政诉讼案。但8月14日,他们却接到法院延期审理的通知,对此,4名原告很不理解,7月25日就接到开庭通知,“20天的时间不通知延期,为啥要在开庭前夜通知延期审理”?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刘雪清说,法院延期审理的理由是“被告提出申请”,“此案是高院责令立案的,我们会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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