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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物管费将在政府指导价内由业主与物业商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0日08: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高铸成 通讯员李泓)从9月1日起,深圳的物业管理费将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讨价还价”商定。

  8月15日,深圳出台发布的《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对今后各种情况下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都做了明确规定。

  深圳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的最终目的是引导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办法,确定合理的物业管理价格。

  目前,政府指导价正在制定当中,将于今年年底出台。《规定》对过去有争议的几种情况都做了明确规定。如: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不能按时交房非业主的物业,《规定》要求,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有另行约定的除外。买房时,由卖方赠送的面积也要交物管费。新规定出台以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将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两种方式,住宅物业的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将于年底前出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协商收费。非住宅物业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合同中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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